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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
(一)政策依据
市国税局等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(沪国税所【2009】19号)
(二)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
我市财务核算制度健全、实施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、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等。
(三)享受扶持政策
1、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,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%,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。
2、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在税前摊销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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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关于本市实行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制
· 关于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药食两用产
· 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
· 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
· 关于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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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021-62277041
手机:13816175229
邮箱:813785802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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